近日,江西省水利厅专门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江西各地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及社会资金投资开发水电资源,一批以发电为主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相继开工建设,这对拓宽水利建设资金融资渠道,缓解当地电力紧张矛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水利水电工程的失范管理,给一些地方的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带来隐患。按国家有关规定,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特别是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但是一些水电工程的项目业主却故意脱逃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不按规定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其工程质量状况堪忧。
针对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保证非政府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江西省水利厅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特别是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在上报工程开工报告之前,必须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装机5000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为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利水电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装机5000千瓦以下并且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水电项目,由设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开工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工程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必须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已开工建设但又未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补办有关手续。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的跟踪监督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抽检,科学评定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